保山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章程
(2017年6月14日保山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第三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為保山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簡稱保山市社科聯。英文名Baoshan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 Circles,縮寫為BFSSC。
第二條 保山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是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的學術性人民團體,是全市性社科類社會團體和各縣(市、區)社科聯、高校社科聯的聯合組織,是市委、市政府聯系社會科學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繁榮和發展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的重要力量。本會為云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接受省社科聯的指導。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市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貫徹實事求是、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充分發揮哲學社會科學認識世界、傳承文明、創新理論、咨政育人、服務社會的重要作用,充分發揮社科聯橋梁紐帶、組織協調、咨詢服務、宣傳普及的職能,加快構建具有中國特色、保山特點的哲學社會科學,為推動保山跨越發展努力奮斗。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在保山市隆陽區正陽北路256號市委大院內。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履行業務主管單位職責,管理、指導、組織和協調已加入本會的全市性社科類社會團體、民辦社科研究機構開展工作;
(二)指導已加入本會的縣(市、區)社科聯、高校社科聯開展工作;
(三)引導社會科學界開展學術研究,推動學術交流與合作,為黨委政府的決策提供咨詢服務;
(四)組織和推動哲學社會科學知識的普及工作,積極促進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的社會化;
(五)受市政府委托組織全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政府獎評獎工作;
(六)推動新型智庫建設,促進社會科學學科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七)組織編輯、出版社會科學研究與普及的有關圖書、期刊、資料,交流社科信息,反映社科界工作動態;
(八)配合做好已加入本會的全市性社科類社會團體和民辦社科研究機構的黨建工作;
(九)關心和維護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的正當權益,反映社科界的意見和訴求。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
第七條 本會團體會員由依法成立并加入的縣(市、區)社科聯、高校社科聯等組成。
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市性社科類社會團體、民辦社科研究機構,凡贊成本會章程并申請加入本會的,經批準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八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根據本會章程和團體會員各自章程,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二)推選出席本會代表大會代表和委員候選人,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課題研究、學術活動、科普活動、評獎、表彰和其他活動;
(四)按照本會宗旨開展活動的會員有權申請本會支持;
(五)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建議和要求;
(六)履行必要的手續后有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九條 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承擔并完成本會布置和委托的各項工作;
(三)依照國家法律法規開展活動,向本會報告工作,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提供信息和資料,推薦優秀成果。
第十條 本會團體會員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或不按其宗旨開展活動的,本會常務委員會可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限期整頓、除名等處理。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一條 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保山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代表大會和它選舉產生的委員會是本會的領導機構。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批準本會工作報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三)選舉產生委員;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常務委員、主席、副主席;
(三)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籌備召開代表大會,向代表大會和委員會報告工作,執行代表大會決議;
(二)領導本會設置的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事務,制定本會管理制度;
(三)決定聘請本會顧問和名譽主席;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任免事項;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由駐會主席、副主席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職的委員、常務委員應該辭職;增補的人員,經常委會研究通過,并提交委員會全體會議補選;縣(市、區)社科聯主席或負責人為常務委員會指定席位。
第五章 經費和管理
第十六條 經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所屬資產受財政和審計機構的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代表大會通過后生效。
第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保山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